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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奖励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5 07:59:11 发布人: 设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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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揭阳市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揭阳市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市消规〔2025〕1号,本规定自2025年3月5日公布,2025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结合揭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以下统称举报),并发放举报奖金。必要时,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及定期整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够最终靠以下方式举报: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或者登录“粤省事”的消防服务平台做举报。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0元以下罚款的,给予50块钱奖励;

  (二)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给予100块钱奖励;

  (三)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300块钱奖励。

  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800块钱。同一举报人每年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当详细说明发现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第八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有关的资料。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做好举报奖励经费保障,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地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四)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4日止。2017年7月14日印发实施的《揭阳市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同时停止执行。